| GJB9001C:2017质量管理体系要求7.2能力 | |
| 发表时间:2021-01-23 阅读次数:6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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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能力 组织应: a) 确定在其控制下工作的人员所需具备的能力,这些人员从事的工作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绩效和有效性; b) 基于适当的教育、培训或经验,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 c) 适用时,采取措施以获得所需的能力,并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d) 保留适当的成文信息,作为人员能力的证据; e) 对最高管理者(层)以及其他所有对产品和服务质量有影响的人员,按规定时间间隔进行有关质量知识和岗位技能的培训、考核,并按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注:适用措施可包括对在职人员进行培训、辅导或重新分配工作,或者聘用、外包胜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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