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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航材_广州航材分销商资质-纵横世纪第二章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程序
    发表时间:2021-04-01     阅读次数:     字体:【

    2.1 申请人要求

    2.1.1 申请人应是具有合法资质的法人单位,熟悉本规定并满足本文件中的 相应规定。

    2.1.2 对于国外或地区的航材分销商,应当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国际认可的质 量体系认证证书(如满足美国 FAA AC 00-56 中列出的质量体系标准,并由相 关认证机构颁发的航材分销商证书)。

    2.2 航材分销商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2.2.1《航材分销商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一)。

    2.2.2 本国/地区政府管理机构颁发的有效的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和经营许可 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 证)。

    2.2.3 公司简介,包括组织机构、人员情况、办公地点、固定联系方式、航 材存放地点和设施、已获得批准或认证情况、国内主要客户、航材供应商、 航材经营范围的简述。

    2.2.4 公司现行有效的质量管理手册,具体要求见 3.1。

    2.2.5 公司落实相关质量标准的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书等(如适用)。

    2.2.6 对于国外/地区的航材分销商,应当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国际认可的质量 体系认证证书(如满足美国 FAA AC 00-56 中列出的质量体系标准,并由相关 认证机构颁发的航材分销商证书)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公章)。 2.2.7 航材分销商航材供应能力证明材料:

    (1)按照申请航材销售类别提供上游供应商的授权证书或协议书;

    (2)销售或租赁航材的主要类别及清单(清单中至少包括航材的类别、名称、

    件号、适用机型);

    (3)主要客户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对于从未开展过业 务的分销商,须提供真实、具体的客户意向书。

    2.2.8 申请提供的其它资质证书和证明材料:

    (1)如申请单位是国内批准的 145 维修单位,应提供维修许可证及维修许可 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2)如申请航空油料类别的,应提供 CCAR-55 部批准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 章);

    (3)如申请航化产品类别并进行分装业务的,应提供 CCAR-53 部批准的证书 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其它证明其质量体系的证书复印件。

    2.2.9 公司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与本标准的《航材分销商质量体系文件符合 性交叉索引表》(参见附件四)。

    2.2.10 对于初次评审合格但未开展分销业务的航材分销商(其证书有效期为

    12 月),在复审时,应提供合格证书有效期内(12 个月)的航空器材分销记 录,作为资质复审的证明材料。

    2.2.11 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3 申请受理部门 航材分销商应将申请资料邮寄至以下地址: 单位: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 28 号英特公寓 B 座 1802 室,邮 编:100028

    联系电话:010-84257375,传真:010-84254819 13560742727

    邮箱:lhk@camac.org.cn;lee@camac.org.cnyfyang@camac.org.cn 网址: www.camac.org.cn

    2.4 受理

    协会在接到申请人完整的申请资料,并确认符合要求后,向申请人发《受 理申请通知书》(附件二)。

    2.5 组织评审

    2.5.1 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组织审核员组成评审组并制定评审计划。

    2.5.2 评审组按照评审计划并依据评审标准实施评审。

    2.5.3 完成评审后,评审组向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提交评审资料和评审结 论报告。

    2.5.4 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审核评审资料。

    2.6 证书颁发和信息公布 协会向评审合格的航材分销商颁发《航材分销商证书》(模板见附件三),

    并将评审结果进行信息公布。 2.7 证书的有效期

    2.7.1 航材分销商证书的有效期为 24 个月,除 2.7.2 规定的情况。

    2.7.2 对于初次评审时还未从事航材分销业务的航材分销商,经评审合格后,

    首次颁发的合格证有效期为 12 个月。

    2.7.3 航材分销商应在证书截止日期前 3 个月向协会提出复审申请。

    2.8 航材分销商的变更申请 航材分销商在工商变更、经营范围、库房设施、责任经理、组织机构和

    质量管理手册发生变更时,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协会提出变更书面申请。申

    请变更的书面材料应当包括申请表、变更资料和有关符合性的支持性资料。 审核办公室根据其变更项目组织相应的评审工作,以确定《航材分销商证书》 的有效性,而后对航材分销商证书的相关信息予以变更和信息公布。

    2.9 航材分销商证书的暂停、注销

    2.9.1 对于已取得证书的航材分销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将视情暂停 其证书,并对结果予以公布:

    (1) 航材分销商在向客户出售的航材类别不在其所持有的航材分销商证书

    (复印件)上标注的航材类别范围之内,一经发现,协会将暂停其证书;

    (2) 航材分销商的单位名称、责任经理、地址、库房环境和地点等发生重 大改变时,未按规定申请变更,一经发现,协会将暂停其证书;

    (3) 航材分销商违反本规定 3.3 条的要求,库房的存储环境严重与航材的 存储要求不符,一经发现,协会将暂停其证书;

    (4) 航材分销商违反本规定 3.4 条的要求,由非授权人员从事航材验收和 发货检查等工作,一经发现,协会将暂停其证书;

    (5)航材分销商违反本规定 3.5 条的要求,采购的航材的相关证明文件不具 有可追溯性,并且没有进行有效隔离,一经发现,协会将暂停其证书;

    (6)航材分销商违反本规定 3.7 条和 3.13 条的要求,不能严格按照验收检 查及出库检查程序对航材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协会将暂停其证书;

    (7)航材分销商违反本规定 3.10 条的要求,未按规定对时寿件和报废件进 行有效控制和记录,一经发现,协会将暂停其证书;

    (8)航材分销商违反本规定 3.11 条的要求,购买和出售不具有合格证件或 合格证件不符合要求的航材,一经发现,协会将暂停其证书。

    2.9.2 对于已取得证书的航材分销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将视情注销

    其证书,并对结果予以公布:

    (1)航材分销商在分销商证书被暂停期间,仍利用本证书从事相关航材贸易 和宣传活动,一经发现,协会将注销其证书;

    (2)航材分销商对本规定的要求存在任何弄虚作假或者明知不符合本规定的 要求而从事与证书有关的航材贸易活动,一经发现,协会将注销其证书。 2.9.3 被暂停的航材分销商可以在暂停期内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 并将纠正措施报告报协会,经协会评估认可后,恢复其分销商证书。如果分 销商在暂停期内未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改正或超过暂停期仍未向协会 交纠正措施报告,协会将注销其分销商证书。

    2.10 评审费用

    2.10.1 申请评审的航材分销商应在收到《受理申请通知书》(附件二)后,

    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费用汇至指定帐号。协会收到评审费用后派评审组 评审。

    2.10.2 评审费用的收取请参见协会颁布的《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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