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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标准_广州航材分销商资质-纵横世纪
    发表时间:2021-04-01     阅读次数:     字体:【

    3.1 质量系统和质量管理手册

    3.1.1 分销商应建立一个包括本标准所有质量要素的质量系统,以确保出售 的航材满足规章要求和客户要求;分销商应编制一套至少包含本标准要求的 所有质量要素的质量管理手册,手册中应详细说明所有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操 作程序要求。

    3.1.2 质量管理手册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文件应保持现行有效,并且应易于工 作人员、客户和审核人员的获取和查阅。

    3.1.3 国内航材分销商的质量管理手册应当至少使用中文,国外或者地区航 材分销商的手册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3.1.4 对于质量系统的任何重大变更,分销商应及时对质量管理手册以及相 应的支持性文件进行修订,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协会。在协会依据本规定评 估同意后,分销商才可以开展与分销商证书有关的业务。

    3.1.5 质量管理手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组织结构说明,通过组织结构图说明质量管理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关系;

    (2)人员岗位和职责表述;

    (3) 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技术文件的分发与修订控制;

    (4) 记录保存系统;

    (5) 培训要求和人员授权;

    (6) 时寿件和时寿产品的库存寿命控制(如适用);

    (7) 对入库差异件的控制;

    (8) 航材接收检验程序;

    (9) 测量工具、测试设备的校验控制程序(如适用);


    (10) 航材库房设施和管理程序;

    (11) 航材的识别和标识管理系统;

    (12) 航材存储环境的控制(如适用);

    (13) 印章的控制方法或等效签名控制方法;

    (14) 技术资料管理要求;

    (15) 质量系统的自我审核;

    (16) 供应商评估和管理,其中包括供应商清单;

    (17) 航材采购管理(航材可追溯性要求);

    (18) 发货控制。

    3.2 质量系统的自我审核

    3.2.1 航材分销商质量系统应建立一个自我审核方案,以确保本标准被切实 执行和质量系统能持续满足规章及客户要求。质量系统自我审核应按照规定 的程序和检查单进行实施,自我审核每 12 个月至少一次。自我审核方案应进 行闭环控制,以持续完善质量系统。分销商应根据制定的程序和检查单实施 自我审核,以确保质量系统控制切实有效。分销商应制定自我审核大纲,其 中至少包括审核频度、审核标准、审核记录(包括实施审核的人员、审核时 间、以及不符合项的改正措施)。

    3.2.2 质量管理手册应包括自我审核的纠正措施程序,以及记录自我审核和 改正措施的表格,其中包括:

    (1) 纠正措施应能有效解决自我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并能按期解决;

    (2) 纠正措施应能查明造成问题的根源并予以纠正,同时改正类似的不符 合项;

    (3) 纠正措施应能杜绝该问题的再次发生。


    3.3 航材库房设施和航材库房管理程序

    3.3.1 航材分销商应具有合适的库房,以确保航材在存储中不会被损坏。库 房应具有足够的存储空间和合适的存储货架。航材应当以正确的方式存放, 以防止受损。

    3.3.2 库房应具有防潮、防火、防晒、防爆的功能;库房内应清洁、通风良 好,无直接热辐射和虫害。存储对温湿度有特殊要求的航材,相关储存区域 应满足其存储要求。

    3.3.3 分销商应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近库房。

    3.3.4 如果分销商还从事非航空产品的销售,则应将航空产品和非航空产品 隔离存储,以防止非航空产品被误用于航空产品的销售。

    3.3.5 分销商应建立一个区分和隔离可用件与不可用件的管理程序,应要求 可用件和不可用件隔离存放,以防止不可用件被误销售。

    3.4 培训要求和人员授权

    3.4.1 为保证质量系统有效实施,分销商应在其质量管理手册中明确与航材 质量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要求,包括:库房管理人员、航材检验人员、收发 货人员、供应商评估人员、质量审核人员等。

    3.4.2 航材检验人员应接受培训和授权。经过培训的检验人员应具备检验的 相关知识,如:检验技术知识、检验方法和检验设备的使用等。在质量管理 手册中应明确检验人员的授权条件。

    3.4.3 负责质量管理的人员、航材检验员应至少接受以下方面的培训:

    (1)合格航材的适航法规知识;

    (2)航材管理程序;

    (3)航材接收检验的标准、程序以及常用检验方法;


    (4)航材适航证明文件的符合性要求;

    (5)航材存储和运输要求。

    3.4.4 质量审核人员除接受 3.4.3 所要求的培训内容外,还须接受质量管理 知识和审核技巧的培训。

    3.4.5 所有的培训都应记录,包括理论培训和实习培训。培训记录保存至被

    培训员工离开本公司之后 24 个月。培训记录应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1)培训项目名称和培训课时;

    (2)培训机构名称、培训教员姓名和培训地点及日期;

    (3)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参训合格证明文件。

    3.4.6 分销商应制定一个由质量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名单,其中至少对质量审 核人员和航材检验人员进行授权。

    3.5 航材采购管理

    3.5.1 分销商应建立航材采购管理系统,以保证其采购的航材:

    (1)具有可追溯性,以确保其购买的航材可以追溯到合法的航材购买来源;

    (2)按照本标准 3.11 的要求提供与航材批准状态相关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3.5.2 该管理系统应能保证分销商与其供货商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交流,从而 确保所购买的航材能够满足适航法规以及客户的特殊要求以保证当出现对客 户要求的偏离时能及时地通知客户并得到客户的批准。

    3.5.3 分销商应建立一个其所有航材供应商的供货清单,并全面记录每件/ 批次航材的购买来源和质量情况。

    3.5.4 航材分销商建立的航材采购系统应确保能获得如下信息:

    (1)所有适航指令(AD)已完成状况并有文件记录。文件记录应包括 AD 号、 AD 修正号、日期,符合性方法,等等。例如:“AD-XX-XX-XX 截至日期。用


    件号(P/N) 轴封严更换轴封严(签字)”;

    (2)对于使用过的航材,应满足本标准 3.11.2 和 3.11.3 的要求所需要的信 息;

    (3)被标识为经过大修、修理和改装的部件应具备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如:AAC-038 表、AAC-085 表),以及能够证明其来源的相关文件或材料;

    (4)对于使用过的航材,由原使用者出具的无事故声明。 3.6 供应商的评估和管理

    3.6.1 航材分销商应建立由质量管理部门控制的供应商评估系统,其中包括 具体的评估方案,以确保航材来源的合法性。对供应商的选择应遵从下述原 则:

    (1)对于标准件制造商,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即可认定其有能力提供合格的标 准件:

    ( a) 该制造商及其所提供的标准件在航空器制造商提供的手册

    ( Standard Manual, ILLUSTRATED PARTS CATALOG, COMPONENT MAINTENANCE MANUAL 等)中列明;

    ( b ) 该 制 造 商 及 其 所 提 供 的 标 准 件 在 相 关 规 范 ( Military specification , AerospaceIndustries Association,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等)或其 QPL(qualified products list) 中列明。

    (2)对于满足 3.6.1(1)的标准件制造商及其它原制造商(OEM)授权的供 应商可不予评估;

    (3)对于国内供应商,应优先选择持有由维修协会颁发的《航材分销商证书》 的航材分销商;


    (4)对于国外/地区的供应商,首先应优先选择持有由维修协会颁发的《航 材分销商证书》的航材分销商。其次,应优先选择持有国际认可的质量体系 认证证书(如满足美国 FAA AC 00-56 中列出的质量体系标准)的航材分销商。 3.6.2 航材分销商应每 24 个月对其供应商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标准可参照本 标准相关章节的要求,评估内容至少包括:

    (1) 企业经营的合法性;

    (2) 供应商的航材来源控制和合格证件管理;

    (3) 供应商对航材的入库验收、航材控制、记录、发货检查和运输等;

    (4) 时寿件的控制和记录(如适用);

    (5) 授权人员的管理。

    3.6.3 航材分销商应对评估合格的供应商建立供应商清单,并从列入清单中 的供应商处购买航材。对于持有由维修协会颁发的《航材分销商证书》的供 应商,可将其直接列入供应商清单。

    3.7 航材接收检验

    3.7.1 航材检验人员应对所有购进航材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检查:

    (1)确认航材的包装有航材供应商的标识,并且没有开封或破损;

    (2)确认所有的堵头和盖子都正确安装(根据适用情况);

    (3)确认航材件号(包括“-”后的数字和字母)、型号、序号、生产批次 号等项目都与随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4) 确认航材数量、件号或标注的件号情况(包括“-”后的数字和字母)、 型号等项目与购买合同(订货单)中的内容完全一致;

    (5)检查航材必须的合格证明文件(如:适航放行证明、航材合格证件、可 追溯性文件等)齐全、填写完整和签署正确;


    (6)对于除新件以外的任何用于更换的部件,还应检查满足 3.11.3 要求的 部件使用记录信息;

    (7)核实航材上的标识没有被修改(如:序号被盖上、商标或件号/序号不 正确或缺少、蚀刻或序号位于非正常的位置等);

    (8)确保其库存寿命和/或寿命时限没有超期(如适用);

    (9)评估任何可见的不正常情况(如:表面被改动或不正常、缺少要求的 镀层、有使用过的迹象、擦伤、新漆覆盖旧漆、试图从外部进行修理、锈蚀 或锈痕等);

    (10)对大量同样包装的航材随机抽样检查,确认其型号和数量是否符合;

    (11)对于需要特别存储要求的航材,应该有生产厂家(对于新件)或修理 厂家(对于修理件)对该航材的存储要求说明,如使用了油封还应说明油封 的油型号以及油封到期时间;

    (12)对发现的可疑航材按本标准 3,9.11 要求执行。

    3.7.2 对于紧固件的抽样目视检查应包括对通用工艺和规范的检查,原制造 厂出具的合格证的检查,或局方规定的合法来源的检查。分销商应在质量手 册中制定相关程序,以确保能够获取和保留原始合格证件。

    3.7.3 发现任何可疑的非经批准航材时,应根据 AC-21-01 和 AC-121-58 的要 求及时向民航局报告,并向协会报告。

    3.7.4 分销商应建立检查印章的责任控制系统,包括控制印章的分发、使用、 收缴、更换、保存、撤销等。授权的航材检验员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在指定位 置加盖检验章。航材检验人员的检验印章在印章丢失、被盗或持有该印章的 检验人员离开该岗位后 24 个月内,分销商不得使用相同印记的印章。航材分 销商可以建立与印章管理等效的签名责任系统,含法律法规许可批准的电子


    签名系统,包括合法签名识别、存档和注销等。

    3.7.5 凡从制造商处购买新标准件的航材分销商,应制定一个检查方案,其 中应定期确认标准件满足相应的技术规范。分销商应确保能够获得所需的技 术规范,以便实施检查,同时应保证技术规范现行有效。分销商应保存核实 紧固件满足相应技术规范的检查记录。

    3.7.6 凡从非制造商处购买新标准件,应从具有由维修协会颁发的《航材分 销商证书》的航材分销商或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国际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的分销商(如满足美国 FAA AC 00-56 中列出的质量体系标准)处购买; 3.7.7 分销商应建立所有入库航材的接收检验记录,其中应至少包括下述方 面的内容:

    (1)分销商自行给定的内部追踪号(建议);

    (2)型号/件号、序号/批次号、数量、制造厂名称;

    (3)订单号;航材供应商的发货单号;

    (4)本文 3.11.1、3.11.2、3.11.3 段中规定的信息;

    (5)对于航化产品还应检查 MSDS(器材安全数据单)。 3.8 测量工具和测试设备(如适用)

    3.8.1 如果需要对航材进行检查,必须保证所使用的测量工具和测试设备处 在有效的效验周期内。分销商应制定程序以保证所有测量工具和测试设备的 存储、使用和效验应能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工业技术标准或设备制造厂家 的要求。如:使用的专用工具设备校验应按照工具设备制造厂家规定标准和 要求进行校准;使用的通用工具设备校验不得低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检定 标准。

    3.8.2 分销商应制定相关的控制程序,保证相应的测量工具和测试设备在使


    用时处于有效的效验期内,所实施的校验应当能追溯到相应的校验标准,对 每次校验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3.8.3 用于工具设备校验的计量标准器应当经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 使用,计量标准器应送至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并且得到中国国家实验室认 可委员会按照现行有效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认可的检定机构检 定,送检的计量标准器应包含在其授权的能力范围。

    3.9 航材控制

    3.9.1 航材处理:航材应当以正确的方式处理,防止损坏和性能蜕变。根据 需要对航材进行必要的包装。航材的存储区域应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航材 的正确存储和有效识别。

    3.9.2 货架管理:分销商应建立货架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航材入库挂签、 剩余航材的控制和清点、航材合格证件及相关文件的控制和保存。

    3.9.3 批次号控制:航材分销商应确保航材的批次隔离,这样可以区分不同 批次的相同航材,例如飞机紧固件。航材批次号控制程序应包括批次航材区 分方法和航材分离情况的记录。对于某批次航材,航材分销商购买数量减去 销售数量应当等于库存量。

    3.9.4 召回控制:分销商应保存航材发货记录,包括航材批次号、数量和对 应每批次的购买客户等,以便根据相关制造厂的召回信息或当发现任何可疑 的非经批准航材时,及时跟踪和召回已发运的航材。

    3.9.5 包装控制:在任何可行的情况下,航材在存储和运输都应当使用原制 造厂的包装。包装上应写明制造厂、分销商、件号、序号、批次号(根据适 用情况)和数量等:

    (1)分销商应按照 ATA-300 的包装要求,或等效要求,或客户的特殊需求


    进行包装。对于易燃、易爆和有毒材料应按照制造厂的要求或相关规章要 求进行正确的包装。

    (2)对于航材运输过程中容易刮破的部位在包装时要适当地加固处理;对 于航材运输过程中需要经过污染区域时,包装要做到防腐蚀的要求。如: 海上运输航材,其包装就需要做到防海水浸蚀;对于防震、防弯曲的航材, 除在运输过程中要注意加固保护外,同时也要在包装时要做到防震、防弯 曲的加固并加以明显的识别标志。

    3.9.6 静电敏感器材:对于静电敏感器材,应根据静电敏感器材的安全操作 说明进行验收、包装、保管和保护,并注明必要的警告标识。

    3.9.7 部件存放:质量系统应确保可用部件通过正确的包装,防止其损坏和 被外界环境影响。部件上的所有管路和电器接头处应安装堵盖。分销商的质 量系统应防止“恶劣”环境对部件性能的影响。

    3.9.8 航材件号标识:所有航材应具有明确的件号标识,不允许一件航材具 有多个件号标识。分销商不允许擅自修改和更换部件的件号标牌或制造厂的 件号信息。

    3.9.9 不合格的航材处理:分销商质量系统应建立不合格航材标识和隔离程 序,应在航材入库检验和之后的环节,若发现不合格航材,应立即对其进行 标示,并与合格的航材进行物理隔离存放。

    3.9.10 报废件的处理:分销商应建立报废件处理程序,通过钻孔、碾碎等 方式对报废件进行破坏处理,以确保其在丢弃报废件之前对报废件进行了充 分的破坏处理,不会再被使用。报废程序中应明确负责报废件处理和监督人 员的职责。航材的报废工作应当在质量部门的监控下实施,并妥善保存报废 记录。报废记录应至少包括:


    (1)所有序列号标注的报废部件应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部件名称、件号、 序号、报废日期、报废实施人员和质量部门监督人员;

    (2)分销商应记录和保存所有被报废处理的时寿件,记录内容应包括部件 名称、件号、序号、报废日期、报废实施人员和质量部门监督人员, 该记录应保存至少7年;

    (3)分销商应要求自己的转包单位和修理厂对报废件采取相同的处理措施。

    (如适用)

    3.9.11 可疑非经批准的航材的隔离:分销商应建立可疑非经批准航材的隔 离程序,一经发现可疑航材,应对其进行封存和挂签隔离,标注为不可用件, 未经允许非检验人员不得接近。分销商应按照 AC-21-01 和 AC-121-58 规定 向民航局报告可疑非经批准航材,同时向协会报告相关信息。

    3.9.12 航化产品控制:

    (1)对航化产品进行生产、分装、配制、加工等活动的航材分销商,应满 足 CCAR-53 部的要求,并具备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设计/生 产批准函”;

    (2)航化产品应有时限控制制度,其产品存储必须满足温度、湿度、防火 等安全条件的要求;

    (3)硫化产品的相关测试或试验报告中标明其名称、批次、有效期、测试 的相关数据等。

    3.9.13 危险品的控制

    (1)危险品控制和运输应当满足所在国家的控制要求和国际民航组织有关 要求;

    (2)凡控制危险品(包括存储和运输)人员,都应接受相关法规和知识的


    培训;

    (3)对于易燃航材要用阻燃材料进行包装,对于易爆的航材要用防震材料 进行包装,对于腐蚀性材料要用防腐蚀材料密封进行包装,对于放射性材 料必须用防辐射的铅罐密封进行包装;

    (4)对于危险品航材,必须贴上和挂好危险品标识;

    (5)对于危险品运输一定要经过检验人员严格检查并在库房存放的时间符 合货物运输前的保管时间;

    (6)在库房存放时要严格与一般货物隔离,不得混放。 3.9.14 对航空油料产品的控制

    (1)分销航空油料的公司,应具备有效的 CCAR-55 部“民用航空油料供应 企业批准书”,并满足 CCAR-55 部的要求;

    (2)航空油料产品应有时限控制制度,其产品存储必须满足温度、湿度、 防火等安全条件的要求;

    (3)航空油料产品的相关测试或试验报告中标明其名称、批次、有效期、 测试的相关数据等。

    3.10 时寿件和时寿产品的库存寿命控制 分销商应建立时寿件和时寿产品的库存寿命控制系统,有效识别和控制

    时寿件和时寿产品。超时限或过期的时寿件和时寿产品应当与可用件隔离或 销毁。时寿件和时寿产品控制方案应确保没有超时限的时寿件和时寿产品被 发出。这个程序应包括对装有时寿零件的部件的控制。

    3.11 合格证件和放行证明文件

    3.11.1 分销商应向客户提供附录 1 要求航材的合格证明证件。分销商在质量 管理手册中应制定相关程序,说明当发货时需要提供复印件时,应如何提供


    满足客户要求的原始合格证明证件的真实复印件(如:在复印件上加盖分销 商的证明印章或出具相关的分销商放行证明文件)。

    3.11.2 分销商应根据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性文件,以证明出售航材的是否:

    (1)出现过载、过热、或环境损坏等状况;

    (2)从政府或军方获得。

    3.11.3 对于除新件以外的任何用于更换的部件,分销商应提供由中国民用航 空局(CAAC)审定合格的维修机构出具的部件放行证明文件(含 AAC-038 表)。 证明性文件中应包括该部件的主要修理工作和所更换的关键部件的工作记录 复印件。同时,还应提供相关部件使用状况信息,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下述该 方面的内容:

    (1)适航指令状况;

    (2)服务通告的执行状态;

    (3)时限/循环寿命及能证实其历史状况的记录文件(如追溯到 TSN/TSO 为零状态的记录);

    (4)库存寿命数据限制,包括制造日期或硫化日期;

    (5)保存期间按照相应持续适航文件中存放要求进行的必要工作的状况;

    (6)以往出现过的不正常情况,如:过载、意外终止使用、过热、重大的故 障或事故;

    (7)最近一次部件拆下时飞机的运营人/国籍登记注册号/机型,或发动机 的使用人/型号/序号;

    (8)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时间/单位;

    (9)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原因/状况。

    3.11.4 分销商的质量手册应建立相应的规定和程序,以确保所销售的航材可


    以追溯到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批准或认可的制造厂、维修机构或航材供 应商。同时,分销商应能够按照以上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证明每个部件是被 合法批准。

    3.11.5 如果分销商从事分销业务,分销商应制定分销控制程序。对于分销的 航材,航材分销商在保存航材原始合格证件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经批准的 真实合格证件复印件和相关文件。例如:对于只有一个合格证件的一批航材, 航材分销商可以在保存原始合格证件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原始合格证件的复 印件,并由授权的航材检验人员在复印件上加盖其分销印章(TRUE COPY 章) 或出具证明函以表明其原始证件的真实性。

    3.11.6 分销商应建立放行证明文件控制要求。放行证明文件可以采用印章

    (TRUE COPY 章)或者证明信函的方式,并在手册中备案。不论采取何种方 式,应包括以下要素:

    (1)公司名称;

    (2)签署放行的人员签名;

    (3)放行的日期。 3.12 航材租赁

    3.12.1 从事航材租赁的航材分销商应建立租赁航材管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租赁协议要求、租赁航材跟踪、租赁航材的内部控制和标识、租赁航材的合 格证件的管理、客户通知和追回制度、租赁航材的返回要求、记录保存等。 3.12.2 从事航材租赁的分销商,应与租赁方签署协议。协议应明确与租赁方 的权利和责任。从事航材租赁的分销商应确保其出租的航材满足适航性要求, 文件齐全有效。 航材共享和航材按飞行小时付费也应满足航材租赁的管理要求和合格证件要


    求。

    3.12.3 航材出租时,至少应向客户提供航材以下材料:

    3.12.3.1 有效的适航放行证明文件;

    3.12.3.2 如果是使用过的部件,应当具备由航空运营人、维修机构或航材供 应商出具的部件使用状况信息,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下述该方面的内容:

    (1)最近一次部件拆下时飞机的运营人/国籍登记注册号/机型,或发动机的 使用人/型号/序号;

    (2)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时间/单位;

    (3)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原因/状况;

    (4)对于具有寿命时限的部件需提供剩余使用时间等相关数据。 3.12.3.3 航空器部件还必须具有有助于使用人最终确定其适航性的如下适 用信息:

    (1)适航指令状况;

    (2) 服务通告的执行状态;

    (3)时限/循环寿命(如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还应当包括使用时间、翻修后 的使用时间、循环,及能证实其历史状况的记录文件);

    (4)库存寿命数据限制,包括制造日期或硫化日期;

    (5)保存期间按照相应持续适航文件中存放要求进行的必要工作的状况;

    (6)组件或器材包的缺件状况;

    (7)以往出现过的不正常情况,如:过载、意外终止使用、过热、重大的故 障或事故。 3.12.4.航材分销商租赁航材返回时,应要求租借方提供如下合格证文件和相 关使用历史纪录,以确保航材的可用状态:


    3.12.4.1 由租借方的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部件使用状况信息,其中应当至少 包括下述该方面的内容:

    (1)最近一次部件拆下时飞机的运营人/国籍登记注册号/机型,或发动机的 使用人/型号/序号;

    (2)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时间/单位;

    (3)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原因/状况;

    (4)租赁期间部件在翼使用时间记录。 3.12.4.2 提供根据 3.12.3 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

    3.13 发货控制

    3.13.1 分销商发货时应根据 ATA300 要求或等效要求及客户的要求对航材进 行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3.13.2 应由航材检验人员对所发航材进行全面的目视检查,目视检查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检查航材无物理损伤;

    (2)检查航材所有管道和电气接头的堵头确认已经安装(根据适用情况); 警告:禁止使用胶带包裹电气接头或液体管路的开口或开放处。胶带 上的胶残留物可能会造成电气接头绝缘或造成液压或燃油组件污染;

    (3)确认发货航材件号(包括“-”后的数字和字母)、型号、序号等项目 与随附文件完全一致;

    (4)确认发货航材数量、件号或标注的件号情况(包括“-”后的数字和 字母)、型号等项目与客户购买合同(订货单)中的内容完全一致;

    (5)确认装箱单中包括所有客户要求的信息;

    (6)确认包装箱和部件的包装满足发货要求;


    (7)确认所有的相关证明文件(适航放行证明文件、航材合格证、可追溯 文件等)齐全、完整、有正确签署。

    3.13.3 分销商应建立所有航材的销售记录。

    (1)若采用追踪号模式,其中应至少包括下述方面的内容: 1.客户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客户订单号、发货单号;

    2.所销售产品的追踪号。

    (2)若采用其它模式,其中应至少包括下述方面的内容: 1.客户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客户订单号、发货单号;

    2.型号/件号、序号/批次号、数量、制造厂名称;

    3.本文 3.11.1、3.11.2、3.11.3 段中规定的信息;

    4.对于航化产品还应保存 MSDS(器材安全数据单)。

    3.14 记录保存

    3.14.1 从航材销售之日起,分销商应保存相关可追溯性证明文件 7 年(包 括航材的出入库记录)。文件按应能证明航材的序号或批次号的可追溯性(如 果适用,建议采用对每个序号/最小批次航材采用追踪号的模式)。同时,分 销商应建立一个系统,以确保针对每个客户和每笔分销交易的区分和便于查 找。

    3.14.2 对于那些能够确认紧固件和原材料的化学特性和物理特性符合相应 技术规范的文件,分销商应建立一个系统,正确管理这类文件的保存、分发 和收回。

    3.14.3 记录那些能够确认紧固件完整性的文件,包括物理和化学测试报告。

    该文件应至少保存 7 年。

    3.14.4 所有时寿件都应具有能追溯到局方批准的合法来源或其他合法来源


    的记录,从而确认当前时寿件的状态。

    3.14.5 所有记录都应妥善保存,以防止损坏、非法修改、变质和丢失等情 况的发生。

    3.15 技术资料管理

    3.15.1 应确保技术资料其现行有效和便于相关人员使用。

    3.15.2 技术资料的存储,应杜绝水、火、丢失、非法修改等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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