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
7.5.3.2.1记录保存
组织应有一个确定的、形成文件的并且被执行的记录保存政策。对记录的控制应满足法律法规、组织及顾客要求。
应保存生产件批准文件、工装记录(包括维护和所有权)、产品和过程设计记录、采购订单(如适用)或者合同和修正,保存时间为产品在现行生产和服务中要求的有效期,再加一个日历年,除非顾客或监管机构另有特殊要求。
注:生产批准形成文件的信息可包括已批准产品、适用的试验设备记录或已批准试验数据。
指南
这个条款强调记录的保存要满足法律、组织和顾客要求。其中对于生产件批准文件、工装记录(包括维护和所有权)、产品和过程设计记录、采购订单(如适用)或者合同和修正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保存期限为现行生产和服务中要求的有效期,再加一个日历年。
生产批准文件:PPAP文件,其中包括客户批准的PSW。
工装记录:工装图纸、工装变更记录、工装使用记录、工装维护和维修、工装所有权归属(如客户或组织、或第三方)。
产品和过程设计记录:如包括设计输入记录、产品图纸、产品变更记录、产品验证和确认记录、客户承认产品记录、过程设计输入记录、过程参数记录、过程变更记录、过程验证记录等
采购订单(如适用):一直有一个疑惑,这个是指客户向组织下的采购订单,还是组织向组织下的采购订单。比较偏向于客户向组织下的采购订单。
合同和修正:客户与组织签订的各种协议和合同,如年度采购合同、质量协议、技术协议。
产品在现行生产和服务中要求的有效期:现行生产有效期,是在组织内生产的有效期、还是该产品的生产有效期,前者可能小于后者;服务中的有效期,是保质期还是产品服务期;这两个日期应该是有重合。
日历年:是指一个1月1日到12月31日。
针对记录的保存,如顾客提出要求,这是比较好定义的。如果不提出要求,如何定义还是比较麻烦的。
另外,查到中国有一个法律中关于汽车行业记录的保存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所有的这些要求,都是为了在发生质量纠纷时,能证明组织当时生产该产品的状态。
操作
1.建立记录管理的指导书,包括记录的产生、记录的保存环境、记录保存期限、记录销毁管理。
2.为每个记录建立保存期限。特别注意,一些外来记录的保存,如产品的实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