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7.1.5.3.2 外部实验室
为组织提供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外部/商业/独立实验室应有一个确定的范围,包括其从事所要求的检验、试验或校准的能力,并且:
-实验室应通过ISO/IEC 17025或同等效的国家标准的认可,认可(证书)范围应包括相关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校准证书或试验报告应包含国家认可机构的标志;或-应有证据证明该外部实验室可以被顾客接受。
注:这些证据可以通过顾客评估来证实,或由顾客批准的第二方机构评估,来证明该实验室满足了ISO/IEC 17025或等效国家标准的意图。第二方机构评估可由评估实验室的组织,采用顾客批准的评估方法进行。
当某一设备没有具备资格实验室时,校准服务可以由设备制造商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组织应确保第7.1.5.3.1条中的要求得到满足。
校准服务的采用,除了由具备资格的(或顾客接受)实验室提供的以外,需要时,可能需要获得政府监管机构的确认。
指南
本条款的意图组织在选择为其进行检验、试验或校准的实验室,实验室需满足相应的能力。实验室必须满足能力,包括:通过ISO/IEC 17025或等效国家标准认可,或者得到顾客的认可。
另外注意事项:校准证书或试验报告应包含国家认可机构的标志、当某一设备没有具备资格实验室时,校准服务可以由设备制造商进行、某此强制的校准需由获得政府监管机构来进行。
操作
1.所有使用委托的外部验室需有资质包括:ISO/IEC 17025或同等效的国家标准的认可资质或顾客的指定证明。
2.需要对照实验室认可的范围是否包含所委托的项目,多数情况下会忽略。
审核-存在以下常见的问题:
1.没有委托实验室的证书和范围证明。
2.资质量证明不包括所委托的项目。